外所撤离了,那中国律师的全球策略是什么?
来源 | 智合
面对门口的
野蛮人
01
“我们提倡的健康丰盛人生,我们对人的关心,对人的尊重,一定会继续建设下去……我们不会受到资本的胁迫,中小股东就是我们的大股东。现在资本来势凶猛,但中小股东会站在我们这边,客户会站在我们这边,要求透明、规范、守法的社会秩序会站在我们这边。”
——这是“宝万之争”时王石的登高一呼,在那个全民关注的商业事件后,可以说,中国的A股市场与上市公司治理,都进入了新的阶段。
“门口的野蛮人”是中性词,当年的宝能是,今天的法律咨询公司亦是。即便王石将“野蛮人”置于不道德、甚至不法的位置,但正是野蛮人的逼近与问题的集中暴发,让同股同权、与万科那种松散的股权结构成为不够完善的资本市场与公司治理的过去式。
股权争夺战之后,杠杆收购的监管加强,信息披露的质量与透明度要求更高;2019年,中国资本市场也有了第一个同股不同权上市的公司;企业在设计股权结构时,也会以宝万之争为鉴。
个案暴露的问题,让一些律师意识到关于公司治理,需要学习的很多,《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都在其中。
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苏启云,在2020年写作了一本《万科控制权之争·律师视角》。94年的“君万之争”,他是中国平安投资部经理,亲历全程;后来的“宝万之争”,他又作为德恒的律师受聘于深圳地铁,是万科同盟军的律师代表。
基于万科控制权之争的时代意义,和中国证券市场制度改革的价值,苏启云律师在书中对上市公司治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证券市场改革、国企改革、建立和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等新问题剖析研究,提供的是律师视角的参考。
今天,该案对于相关从业者仍具有警示作用——股东权益保护觉醒,公司治理结构在维护股东利益方面越来越重要了。
一个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维护公司稳定和股东权益的关键,而在大小企业纷纷出海的背景下,涉外能力成了律师的新挑战。
掌握美国商法
02
英国和美国法律,作为普通法系的代表,以其英语作为法律语言载体,在全球范围内享有广泛的适用性和认可度,尤其是全球商事法律服务领域。
英国的国际商法在国际商业社会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对国际仲裁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美国商法以其国家综合实力为支撑,借助于科技优势、美元的国际地位以及庞大的国内市场,成为国际法律实践中不可忽视的力量。
随着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变化,美国政府在拜登上任后,针对中国企业出台了一系列法案,如《美国创新与竞争法案》、《应对中国挑战法案》以及可能实施的《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对手控制应用程序侵害法案》等。
这些法案涉及多个敏感领域,包括劳工权益、人权问题、美国公民隐私权、美国国家安全等,对中国企业构成了一定的挑战。
面对这一复杂局面,中国政府采取了积极应对措施,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公民权益,同时也体现了“对等原则”的法律反制。
在中美法律环境的“双重合规”挑战下,中国企业必须密切关注美国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审慎评估交易对象和相关部门的合规风险。
中兴通讯出口限制案就是一个典型的跨国公司在国际经营中面临的合规挑战的案例。这一事件不仅对中兴通讯本身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为其他在国际市场上运营的中国企业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教训:在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中,遵守涉外合规要求是企业稳健经营的基石。
公司治理新趋势
03
从架空的“新趋势”到落地的实践,英国和美国在公司治理领域各自展示了其独到的见解。
2006年,英国公司法第172条强调董事要为公司成员整体利益服务,被视为加强利益相关者保护的关键措施。相对的,作为美国最先进和灵活的特拉华州“通用公司法律”实践则倾向于强调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对董事考虑非股东利益持保守态度。
在这场关于公司治理理念“左”与“右”的辩论中,中国新订的公司法扩大了职工董事制度的适用范围,旨在增强职工在公司治理中的参与度,增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这不仅是对利益相关者保护理论的探索,也是对公司法第一条“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
需要重新思考的是,在大量美国学者呐喊着“公司法已经死亡”[1]的当下,中国企业是否仍需学习美国公司法?
答案是肯定的。通过审视“美国公司法之死”的历程,企业可以在理论层面厘清公司治理的基本逻辑、公司法目前的规制趋势、以及实践层面上公司治理如何影响了立法方向。
法律研究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实践。让“他国的昨日,可能就是本国的明日”[2]的寓言留在理论层面,让中国的企业在他国的经验之上,通过理论洗涤和商业实战来预判国际商业发展的未来局势。
法律风险与合规智慧的较量
04
中国律师在踏入美国市场、协助企业国际化过程中,必须密切关注合规风险,以避免可能的刑事责任和巨额罚款。
对于中国律师和企业高管而言,踏入美国市场意味着必须深入理解并适应美国商事法律的核心原则,尤其是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的概念。信义义务要求企业及其管理层在处理商业事务时必须以诚实、忠诚和最佳利益为准则,这对于维护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的信任至关重要。
另外美国的长臂管辖原则(long-arm jurisdiction)允许美国法院对非居民被告施加管辖权,这使得在美国境外的公司也可能面临美国的法律诉讼。例如2012年的莫里斯诉伊朗中央银行案(Morris v. Bank Markazi)中,美国法院裁定伊朗中央银行需对一起恐怖主义行为负责,并支付赔偿。这一案例凸显了即使是外国实体,也可能因违反美国法律而在美国受到法律制裁。
随着国际公司治理趋势的不断演变,还有一些“软性因素”需要关注。英国石油公司在2010年的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中,面临了巨大的环境和社会压力。它不仅需要应对美国的法律诉讼,还要处理全球范围内的声誉危机。所以在国际化过程中,公司律师不仅要注意遵守当地法律,还要关注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等非法律因素。
企业的发展历程犹如人生旅程,从创立之初的稚嫩到成熟期的扩张,再到必然的衰退或重生,每一步都伴随着法律风险的考验。从企业内部管理合规到出入境合规,都对涉外律师和企业提出了更高的专业性要求。
因此,拓宽国际视野,掌握国际通用法律知识,成为法律职业人员面临的紧迫任务。深入学习美国公司治理,可以帮助律师和企业更好地规避法律风险,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保持优势,确保企业的稳健发展和长远利益。
如今, 本土用工成本上升,中国产业结构升级、竞争力增强、出海热潮来袭等内外部原因,涉外业务已不再“小众”。尤其对于已经在海外设立子公司的客户或是律所本身如果已在海外开设直营分所,都会倒逼律师去接触涉外服务,或者也可以说,因涉外业务有一定的壁垒,亦能够促成这一部分律师弯道超车。
伴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参与到更广阔的海外市场,在海外开展业务时遵守本国政府法律的重要性正在增加,针对中国企业的地缘政治风险法律咨询量也在增加,对精通跨国法律和国际规则、具有国际化视野、跨语言文化差异的涉外律师的需求愈加迫切,不妨现在开始积累,为未来赢得先机。
【课程简介】
【课程亮点】
权威海外师资团队
美国亚利桑那大学与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打造教学内容
结课颁发中美联合认证证书
颁发美国亚利桑那大学法学院、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与智合论坛三方联合认证的结课证书 助力职业生涯不断前行
理论与实战结合的教学模式
通过实战演练深入理解国际公司治理的运作机制
【课程Q&A】
问
行业内有观点认为,所谓的“涉外律师”是伪命题,究竟应该如何看待涉外法律服务?
答
涉外法律服务是真需求,不只是说遇到的客户来自国外、有涉外因素就是“涉外“的法律服务。更深层次的场景是,如果国内的客户想去美国投资,国内的律师更擅长提供国内法规的建议和服务,但是不了解美国当地的法律且客户也不认识美国当地的律师。中方律师作为服务方,客户对自己其实是有期待的,希望中方律师能够起到桥梁的作用,去促成整件事的推进。只要这样的场景和需求存在,涉外法律服务就不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中方律师是需要对美国法律做深入了解,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律师及企业法务,也需要掌握跨境企业本地化解决方案的精髓,了解海外经营的经济、法律底层逻辑。在“一带一路”“双循环”“走出去”等战略持续推进的大背景下,开展境外业务,为企业保驾护航,既是顺应时代的要求,也是实现自我价值的最好机遇。
问
本次课程的学习主要包含哪些方面?
答
主要是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公司治理规范与实践应用指引的学习。通过学习美国本土的公司治理制度,以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模式来学习涉外法律的底层逻辑;一是从理论层面带来前沿、专业、实用的公司治理知识,二是通过实战演练深入理解公司治理的运作机制,提升学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帮助学员能够熟练应对美国地区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企业管理挑战。此次的讲师团队大部分来自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擅长另类投资结构的构建、重组、设立和运营方面的法律咨询,高管薪酬和公司治理问题,并购背景下涉及的员工问题,金融机构操作风险管理,讲师团队将在课程中与大家多多交流上述方面法律业务当中的经验。
问
本次课程适合哪类律师群体来学习?
答
一类是中国涉外律师,客户群体包括跨国企业的高年级律师以及在跨境投资并购、国际贸易、跨境争议诉讼、公司法、合规领域具备经验的高年级律师;另一类是企业法务,以及公司本身有寻求到海外市场投资、上市、开设分支公司或机构的企业法务高管及管理者。
问
本次课程结课后发放的三方认证证书是否有含金量呢?
答
完成本课程的学员将获得美国亚利桑那大学法学院、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与智合论坛三方联合颁发的结课证书,助力学员在职业生涯中不断前行。①美国亚利桑那大学法学院是美国最佳的法学院之一。据《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报道,法律写作专项排名前8, 法律实践课程排名前18位(美国《National Jurist》杂志)。全球超过7,200名亚利桑那大学James E.Rogers法学院校友分布于40几个国家和地区。
②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873年,被归在“Historical White-Shoe Law Firms”,也就是美国老牌“白鞋”所的行列之中。一直被Law360评为全球20强律师事务所之一,被美国律师A-List评为美国最优秀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对于正在从事或有意愿接触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来说,这样的背书无疑是锦上添花的。
50人额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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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林少伟,李诗鸿编译,《公司法的再生》,法律出版社
[2] 同上
责编 / 吴梦奇Scott
编辑 / 顾文倩Aro
分类 /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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